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开花结果”
我市税务部门开始审核确认受惠企业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2013-03-28 07:56
记者3月27日获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实施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的发布,标志着我市税务部门受理并审核确认享受优惠政策企业有“章”可循了。目前,市地税局已审核确认首批40余户受惠企业,预计企业所得税可优惠630多万元;市国税局已审核确认首批53户受惠企业,预计企业所得税可优惠620多万元。
《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第一年由县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市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县税务机关备案管理的办法。企业第一年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季(月)度预缴申报时,可按照15%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减半征税。总机构设在赣州市的企业,仅就设在赣州市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赣州市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赣州市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总机构设在赣州市外的企业,其在赣州市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赣州市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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