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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事务案例

合同法律事务案例
发布时间:2013.05.06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4425
案情介绍:
  2010年2月1日,张某向某饲料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说明张某欠饲料公司饲料款6万元,在2010年4月1日前偿还,但张某在偿还期届满后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饲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拖欠某运输公司运输费5万元整,按约定该笔运输费饲料厂应当在2010年3月1日之前偿还。2010年5月1日,饲料公司与运输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对张某享有的债权(饲料款6万元整)全部转让给运输公司,债权转让后,饲料公司与运输公司的运输费结清,且饲料公司将债权转让一事书面通知了张某。经运输公司多次催促,张某仍未偿还拖欠的饲料款。后运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拖欠的饲料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料公司与张某的债权合法有效,饲料公司将其对张某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运输公司,且书面通知了作为债务人的张某,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依法判决张某向运输公司偿还饲料款6万元整。
  关于债权转让效力的问题,商会法律顾问作以下风险提示:
    一、债权转让的概念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即第三人代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偿还债务。
    二、债权转让的条件
  1、《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债权转让,债权人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要通知债务人,否则债权转让不生效。
  2、虽然说一般情况下,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还是规定了一些限制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广告代言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某明星就不能提出将广告代言合同转让给第三人,除非双方同意);(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廖泽方 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