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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4.03.28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4310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严林福


        近年来,由于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和生产方面的需求也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增长,出现了商品市场和资金市场的空前活跃。而与此同时,国家货币宏观调控措施的收紧,个人及企业从银行借贷难度加大,导致大量的民间资金开始在借贷市场活跃起来。

       但由于民间借贷市场不规范,借款人的不讲诚信、偿还能力差,从而使得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存在大量违法借贷行为或潜在风险。“民间借贷有风险,借贷须谨慎!”这些潜在的风险一旦“崩盘”,极易引发恶性事件,给社会带来很多不稳定的因素。据此,笔者根据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结合办案实践,提出以下几点值得大家关注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中关于证据形式的注意事项

        虽然《合同法》并未明确要求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必须采用书面方式,但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订立书面协议大有必要。根据《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目前,民间借贷中主要存在借条及借款合同这两种书面形式。不同形式的凭证法律地位或法律要求不同。对于借条而言,通常情况下诉讼时只要提供借条,除非一方能证明该借条是通过不合法方式取得或并未实际给付借款,否则持借条一方的还款主张就会得到支持。但对于借款协议而言,因为借款合同自给付借款时生效的,仅凭借款协议不能完全证明该协议是否已经履行给付借款的义务。因此,通过借款协议方式借款,除签订借款协议外,还应当保留已经给付借款的凭证,如银行转账凭证,借款人出具的收条等。

       当借条或借款协议不慎遗失或未写借条,而对方以此否认借贷关系时,要注意采取有效办法以取得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根据最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证据已得到法律的认可,因此当借条遗失时,可通过电话录音或短信方式获取相应的证据。

        二、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的注意事项

        首先,自然人之间的借条或借款协议中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在《合同法》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合同法》实施后,其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对于有利息回报的民间借贷,在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时,应当将约定的利息利率明确注明。

       其次,借款合同或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利率的,利率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予保护。换言之,超过了4倍的民间借贷并非完全不受保护,只是不保护超过四倍以外的部分。

       第三,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利息并非一概无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第四,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三、民间借贷中关于诉讼时效的注意事项

        第一,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第二,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根据不同情况对应不同的诉讼时效,如果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借条或借款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诉讼时效一般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起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最长保护期20年。

       第三,诉讼时效期间出借人主张债权可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从最后主张之日起重新计算。因此,超过双方约定期限借款人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应及时催收,提醒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尽快还款。如借款人存在不讲信用、赖账情形的,出借人还应保存催收证据,如通过电话录音或短信等方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并非一定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指导思想,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出借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通知单,借款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四、民间借贷中关于担保的注意事项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在借贷关系中,可以为借款设定担保的方式主要有抵押担保、保证担保、质押担保三种方式。本文重点提示保证担保的注意事项。

      保证担保在民间借贷中较为常见,通常借款人以担保人在借条中或借款协议中签名的方式提供保证担保,少有另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的情形。因此,对于担保的方式及担保期限未作明确的约定。对此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担保有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对于一般保证而言,只有在出借人起诉并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还款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出借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还款,也可以同时要求借款人及保证人还款,甚至可以单独起诉要求保证人还款。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需要他人提供担保时,最好注明担保的种类及法律责任。

      其次,关于担保保证期限,从我们的办案实践情况,许多出借人并不清楚担保存在期限,误以为只要借款人未还款,担保人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换言之,如果未对保证约定期限,那么必须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诉讼或仲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实践中,有些借款人在未能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下,以为诉讼时效有两年,等到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再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一并起诉,结果只能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一旦借款人无偿还能力,合法权益将一时难以得到维护。因此,出借人在有保证担保的借款时,建议注明保证期间,同时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时,应在保证期间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

        五、民间借贷中关于还款的注意事项

         作为借款人即还款人而言,首先要还对对象,一定要还给借款合同或者借条等凭证上载明的出借人,除非出借人出具授权书委托借款人将该还款交给其他人或者转入其他人的账户。借款人切勿仅凭出借人的口头指示就将借款还给其他人或者转入其他人的户头,否则可能会导致借款未能还清,承担败诉的后果。

       其次,还款对象确认无误后,在还款时应当向出借人索要借款时出具的借条或者借款协议,如借款时出具的是借条,可以当面将借条撕毁,并保留还款凭证,撕毁前应当仔细审查是否为借款时自己签字的借条,以防止借款人提供仿冒的借条用于销毁,事后再用真借条起诉归还借款。如借款时出具的是借款协议,可以要求出借人出具书面收条,并注明系归还何时所借之款。

       作为出借人而言,在接收还款时,首先应当仔细核对钱款金额及真伪;其次,向还款人出具收款凭证时,应当详细注明系收到何时所借之款,切勿直接写“收到某某现金多少”,否则日后一旦还款人用该收条主张抵消其他借款或债务,将对出借产生的法律后果。 

        六、民间借贷中可能涉及犯罪的注意事项

         民间借贷有可能引发刑事犯罪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二是集资诈骗罪。主要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一)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二)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三)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四)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三是高利转贷罪。主要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立案标准为:(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以上是几点关于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这是笔者根据办案过程中所遇到的情况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总结而出,希望能够给各位读者带来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