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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上市法律实务

新三板挂牌上市法律实务
发布时间:2015.05.19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3964

赣州市浙江商会副会长、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瞻

     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直阻碍着企业的发展,为解决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企业融资问题,国务院适时推出了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即新三板。赣州市人民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调动企业挂牌融资的积极性,也于2014年4月份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实施意见》,通过政府补贴支持的形式强力推进企业挂牌新三板。为此本律师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相关法律实务作简单的介绍。
一、新三板的概念
     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公开转让、融资、并购、重组等相关业务提供专业服务。新三板的成立是建设我国场外市场、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
二、新三板的地位
     新三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为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使命和任务。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证券市场可分为主板市场、二板市场以及三板市场。主板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是国内的主板市场。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多为大型成熟的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主板市场的企业能够反映国内经济发展的状况,素有“国民经济晴雨表”之称。
     二板市场,即创业板,它主要是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进行融资发展,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从规模上看,低于主板市场的企业但高于新三板市场的企业。
     三板市场,主要是为中小企业融资发展而设立的市场。全球最著名的三板市场就是美国的纳斯达克交易市场。我国三板市场从2001年正式开办,学名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但该市场中挂牌的企业存在数量少、业绩差及质量低等等诸多问题,导致一直被投资者冷落。国内对该系统被称之为老三板。
      2006年1月《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正式颁布,将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试点,为了区分原有的挂牌公司,国内将“中关村股份转让试点”称之为新三板,至此新三板正式诞生。新三板在成立之初主要针对的是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公司,但由于公司少、交易不活跃及宣传不够导致新三板并未得到市场的关注。
     2013年新三板扩容,从试点的区域性资本市场扩展为全国性的资本市场。新三板的的名称也由“中关村股份转让试点”变更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三、新三板现状
     从2013年新三板扩容开始,市场规模迅速扩张。2013年新增挂牌企业149家,新增数量超过前三年的新增数量总数。2014年新三板更是迎来爆发式增长,截止2014年12月,新增挂牌企业1216家,总挂牌数达到1572家,与2013年比增幅达到500%。2014年市场交易明显活跃,2014年换手率达19.67%,比2013年增长3.4倍,交易金额130亿元,比2013年增长15倍,成交笔数92654笔,比2013年增长92.68倍。新三板市场融资能力日益强大,2014年融资130亿元,比2013年增长12倍。
四、新三板为挂牌企业创造的价值
     1、融资。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最直接的目标便是融资。我国目前社会融资的成本极高,月利率2%—3%的利息已经属于低息。而银行贷款偏向大型国有企业,对于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则是金额少、期限短、成本高。除此之外的融资渠道狭窄,难以获得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进行发行融资、发债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定向增发等等方式进行融资。尤其是企业采取发行股票融资和定向增发融资时,不存在还本付息的压力,能长期稳定的获得资金。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规范发展。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前属于非公众公司,其治理结构、企业管理并不完善。但在上市挂牌过程中需要,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帮助企业明晰产权关系,规范纳税行为,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股份增值。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采用做市商交易模式大大加强了股票的流动性。当股票存在较强的流动性之后,就能充分挖掘挂牌企业的价值,最终实现股票价格的上涨。新三板成指及做市商指数发布不久后,在短短的数月间涨幅达到100%以上,可见新三板为企业带来高额的股份增值。
      4、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
      任何企业都希望自己的品牌能广为人知,能广为传颂。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无法形成全国性的知名度。中小企业如能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则能获得更强的品牌传播效应。首先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后,就代表该企业的成长性、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得到了证券部门及资本市场的认可。其次大量媒体会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价、资本运作、兼并重组进行报道,无形之中为企业做了宣传。最后全国的投资者会对挂牌企业的交易行情、股价涨跌进行关注,也会对企业的品牌推广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五、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条件。
     1、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三)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四)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一)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二)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三)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一)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二)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